被告逾期不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其清偿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荔浦县荔城镇。
被告:尹某,男,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
原告诉称,被告以需要周转为由,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使用的父亲张某某的账户转给被告,被告并用原告的卡去消费,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82600元,被告并同意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借款给被告以后,被告没有按照之前的约定出具借条给原告,更没有按照约定全额还款,仅偿还了一小部分,虽经过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直到现在仍然置之不理,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2600元;
2.判决被告向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7434元。(以826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为计算诉讼费,暂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即:82600元×(24%/年÷12个月)×4.5个月=7434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借款尚未清偿?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82600元;
二、被告尹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8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82600元,有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为凭,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反证据。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826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就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双方对利息及还款时间约定不明,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NS0143号档案编写】